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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2-07-18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22-07-1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22〕29号)、《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6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22〕45号)精神,决定在我市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裁员率计算

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2021年度平均参保人数在30人以上的,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1年度平均参保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裁员率不高于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在计算企业上年度裁员率时,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应当扣减上年度退休、死亡等自然减员人数。

二、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按90%返还。

各地大型企业已经按照30%返还比例发放的,再补差20%。

大型、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参照2020年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划分标准执行。

三、审核发放

继续实施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市本级(含广陵区和功能区)由市就业中心负责发放,其他地区由所属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各地要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四、其他相关要求

本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联系人:王飞,电话:87352259。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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