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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4-01-01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26号)、《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扬人社〔2024〕6号)和《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扬政民〔2023〕4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2490元/月,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2260元/月。最低不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即1200元/月。

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

三、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所需的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新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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