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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人社〔2019〕20号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6

  • 发文字号: 扬人社〔2019〕20号
  • 发文单位: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9-01-24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18-12-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26号),为及时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失业人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2月起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缴费不满10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调整为45%;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调整为50%;缴费20年以上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调整为55%。下限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为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对象为2018年12月起新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做实缴费基数,做到失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对基金征缴管理规范的地区,确因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使基金出现累计缺口的统筹地区,省将加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力度。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将其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重要举措,作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加强部门协调,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春节前将这项惠民政策尽快落到实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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