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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人社〔2017〕119号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扬人社〔2017〕119号
  • 发文单位: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17-05-04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17-06-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03号),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工成本,决定阶段性调整全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全市失业保险费率按0.5%征收(应征1%,每月退0.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个人缴费比例为0.5%。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失业保险费率按1%征收,其中: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比例均为0.5%。

二、各地负责失业保险征缴的经办机构自2017年6月份起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

三、各地在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同时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严格落实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范围条件和稳岗补贴发放条件,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对因降低费率使基金出现缺口的地区,以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报告。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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