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03号),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工成本,决定阶段性调整全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全市失业保险费率按0.5%征收(应征1%,每月退0.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个人缴费比例为0.5%。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失业保险费率按1%征收,其中: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比例均为0.5%。
二、各地负责失业保险征缴的经办机构自2017年6月份起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
三、各地在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同时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严格落实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范围条件和稳岗补贴发放条件,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对因降低费率使基金出现缺口的地区,以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报告。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4日
扬州-失业保险
扬州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