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61号),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工成本,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决定调整全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从2016年4月1日起三年内,全市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目前的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
- 各地负责失业保险征缴的经办机构应自2016年4月开始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
-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动态全覆盖。对因降低费率使基金出现累计缺口的地区以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报告。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