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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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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61号),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工成本,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决定调整全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9日
扬州-失业保险
扬州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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