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扬人社〔2015〕357号)和《关于提高201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扬政民〔2015〕12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下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1770元/月,最低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即748元/月。
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三、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所需的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新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16年1月4日
扬州-失业保险
扬州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