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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人社〔2015〕325号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4

  • 发文字号: 扬人社〔2015〕325号
  • 发文单位: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5-11-13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15-11-13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降低全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在执行的全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5%,个人缴费比例为0.5%)的政策,在2015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

二、费率降低期间,失业保险的待遇计发标准不变。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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