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降低全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在执行的全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5%,个人缴费比例为0.5%)的政策,在2015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
二、费率降低期间,失业保险的待遇计发标准不变。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扬州-失业保险
扬州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