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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人社〔2019〕2号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0

  • 发文字号: 扬人社〔2019〕2号
  • 发文单位: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04-30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19-05-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9年4月份申报的所属期为“201905”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单位缴费比例按照19%核算的,各地要在4月30日前按照16%的单位缴费比例重新核算后转税务部门征收。各参保单位的社保费申报表不再收回变更,以税务征收的票据凭证为准。

二、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继续延期执行一年(累计结余24个月以上的市本级、宝应县、仪征市继续执行下调50%费率,累计结余18-23个月的江都区继续执行下调20%费率,累计结余18个月以下的邗江区、高邮市执行下调前费率)。

三、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继续阶段性执行1%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各为0.5%)。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19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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