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统一部署,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各统筹地区以2020年底为时点计算可支付月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至24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实施省统一费率;2020年底累计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以上,但至2021年4月底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实施省统一费率。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次月起停止下调费率,实施省统一费率。
扬州-工伤保险
扬州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