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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1-05-05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21-05-05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统一部署,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各统筹地区以2020年底为时点计算可支付月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至24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实施省统一费率;2020年底累计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以上,但至2021年4月底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实施省统一费率。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次月起停止下调费率,实施省统一费率。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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