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用人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16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
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因从事多种经营生产活动难以确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一般以其职工人数所占比重最大的经营生产活动确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二、关于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费“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此次工伤保险费率总体降低的原则,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为0.6%、0.8%、1.0%、1.2%、1.4%、1.6%、1.8%、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定各用人单位新基准费率时,除劳务派遣企业和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外,暂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现缴费费率执行。市区劳务派遣企业向单类别工伤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应经备案确认后,按所派遣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基准费率执行;向两类及以上工伤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统一按1.2%的基准费率执行。各县(市)参照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全市各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和“费率就低”原则,可根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两年根据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附件: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16年5月31日
扬州-工伤保险
扬州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