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规〔2014〕9号)等文件精神,我市从2014年10月起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凡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单位,其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统筹使用。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鉴于生育津贴已对享受待遇职工规定期间的工资做了补偿,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应该享受的生育津贴金额不高于其相应期间工资总额,市财政局每季度将根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结算凭证,对市直机关及全额事业单位相应工资的预算按发放的生育津贴总额予以扣减,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生育津贴收入由单位统筹使用。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7日
扬州-生育保险
扬州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