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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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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各功能区医保工作机构,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号).docx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0日
扬州-生育保险
扬州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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