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复同意,根据扬府规[2014]9号文件规定,现就调整全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调整为0.5%,自2015年1月31日起执行。
二、原未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缴费范畴的机关、事业单位等,按照省、市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
三、请各地根据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安排,抓紧做好费率调整相关工作。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29日
扬州-生育保险
扬州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