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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人社〔2015〕26号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3

  • 发文字号: 扬人社〔2015〕26号
  • 发文单位: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5-01-29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15-01-3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复同意,根据扬府规[2014]9号文件规定,现就调整全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调整为0.5%,自2015年1月31日起执行。

二、原未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缴费范畴的机关、事业单位等,按照省、市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

三、请各地根据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安排,抓紧做好费率调整相关工作。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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