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1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8〕106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全面二孩政策下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维护生育保险基金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生育保险参保全覆盖
各地要严格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4〕9号)文件规定,结合全民参保计划实施,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各地要加大基金征缴力度,依法征收生育保险费。
二、确保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落实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市文件规定,做好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各项待遇落实。强化生育医疗费用支付事前监管,对生育医疗费用,要核实其是否符合国家、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对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有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强化生育保险动态调整费率管理
各地要加强生育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建立基金监测制度,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运行趋势做出预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将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6—9个月支付额度的合理水平。
各地要将基金征缴收入和待遇支出的变化、累计结余的可释放水平和月平均支付水平等关键性指标作为监控的重点,及时发现运行风险。市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全市生育保险基金统计分析监测工作,以季为单位,当全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出现当期赤字,且全市累计结余可释放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赤字)不足15个月时,要及时上报,在准确测算全面二孩政策下基金支出规模后合理确定费率。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测算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启动费率调整工作,按规定程序提前报批。
四、加强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管理
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水平,建立并完善风险调剂金制度,加大调剂力度。全市范围内,按规定合理设定风险调剂金比例,统一上缴至市级财政专户,年终决算后予以调剂,调剂金补助后仍不足支付的,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对未按规定应保尽保的地区,不予补助。各地要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对各定点生育医疗机构要全面实施协议管理,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生育医疗权益,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支付方式改革,将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费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按单元、病种付费,实现相关生育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减少参保人员垫资压力。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生育医疗费用监控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28日
扬州-生育保险
扬州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