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扬医保〔2023〕21号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1

  • 发文字号: 扬医保〔2023〕21号
  • 发文单位: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03-3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23-03-3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各功能区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中心,各市管医疗机构:

现将《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6号)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扬州-基本医疗保险

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