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各功能区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中心,各市管医疗机构:
现将《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6号)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扬州-基本医疗保险
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