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推进依法参保要求和全民参保计划的落实,积极稳妥处理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问题,加强改进重点人群参保缴费服务,保障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提升群众获得感、安全感,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关于“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要求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关于“做好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本医疗保险跨制度切换参保关系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或灵活就业的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职工医保。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职工养老退休手续的,因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按月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至规定年限,在继续缴费期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同步执行,享受在职人员职工医保待遇,其中医保个人账户划账比例按46周岁以上至退休的标准划入;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三、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因缴费困难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填写表一),办理暂停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后,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1、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2、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含建档立卡退捕渔民);
3、持有残联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
4、离异、丧偶的失业人员或失独的失业人员;
5、本人或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血透)的人员;
6、持《就业创业证》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且未被注销就业困难资格的人员(苏人社规〔2020〕2号)。
上述办理暂停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职工养老退休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按照本处理意见第二条相应的规定执行。
四、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有职工医保缴费记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填写表二),办理暂停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后,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1、用人单位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处于非就业状态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达规定年限的;
3、虽已办理养老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但办理医保退休缴费有困难的。
五、参保人员已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含2年)以上,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关系,且中断缴费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按规定一次性足额缴费,从缴费到账次日即可正常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足2年或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按原政策执行。
六、国家、江苏省和我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一: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切换参保关系申请表
附表二: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切换参保关系申请表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7日
扬州-基本医疗保险
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