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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医保〔2021〕110号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扬医保〔2021〕110号
  • 发文单位: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   扬州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1-12-2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22-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相关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5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参保政策,改进参保服务,优化参保结构,提高参保质量,现就推动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居住证以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下列人员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自愿参加职工医保: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3、自谋(自由)职业者;4、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参保缴费

1、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方式为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10%,其中9%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为职工大病医疗救助,退休人员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按6元/月缴纳。

2、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

三、待遇享受

1、在本市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从参保缴费到账当月起算,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停享受职工医保待遇;3个月内足额补缴到账的,视作连续参保,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超过3个月重新缴费的,从缴费到账当月起算,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在本市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中断缴费后3个月内,或其他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在3个月内转移到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职工医保足额补缴到账的,视作连续参保,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2、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个人就业状态变化由城乡居民医保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到账次日即可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足2年或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从缴费到账当月起算,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3、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未达规定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费,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未达规定年限的,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按月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4、已办理职工养老和职工医保退休的人员,以本人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已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但无养老金或养老金领取地不在我市的人员,以当期省、市规定最低缴费基数的60%作为个人账户划账基数。2023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8号)及本市规定的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四、转保折算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时,可将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年限折算成职工医保参保年限。

折算办法为:每参加1年城乡居民医保可折抵3个月职工医保参保年限(以学生儿童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年限除外),经过折算的年限作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医保年限从2018年本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参保缴费开始计算。

同一个年度内,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因个人就业状态变化转换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当年职工医保实际缴费月数与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折算成职工医保参保年限之月数,累加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工作要求

1、医疗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对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强化职工医保法定参保约束力,保障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2、医疗保障部门要全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库,利用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实时核对功能,及时查询参保人员缴费状态,避免重复参保缴费。落实《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会同税务部门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和缴费流程、办理时限,拓展多元化参保缴费渠道,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加可靠便捷高效的参保缴费服务。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 扬州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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