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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医保〔2020〕50号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和统一全市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政策及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7

  • 发文字号: 扬医保〔2020〕50号
  • 发文单位: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04-2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20-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全市职工医保大病患者合理待遇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9〕195号)关于调整完善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政策及待遇标准的要求,现就完善和统一全市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职工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二、资金筹集

职工大病补充保险资金仍从统筹基金结余中按照每人每年48元的标准筹集,个人不缴费。根据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三、待遇标准

(一)职工大病补充保险保障范围为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报销后,超过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按照《关于明确大病(补充)保险和医疗救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扬医保〔2019〕62号)文件执行。

(二)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可报销费用计算公式: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可报销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职工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为1.5万元。

(三)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比例调整为:1.5万元–15万元(含)报销60%,15万元以上报销65%,恶性肿瘤、血液透析、血友病和肝、肾器官移植患者15万元以上合规医疗费用报销70%。

(四)职工大病补充保险结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保持一致。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原政策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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