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关于做好省医保信息平台与定点医药机构接口服务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办函﹝2024﹞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
关于做好省医保信息平台与定点医药机构接口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推进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深化应用,做好省平台与定点医药机构接口服务工作,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和国家医保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定点医药机构接口服务工作
本通知所称接口是指《江苏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中明确的信息化项目接口,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信息、医保结算、月结对账、机构服务、信息采集、移动支付、处方流转、电子票据、信用就医等接口。定点医药机构可在全省两定机构交流管理服务平台“下载专区”中获取省平台接口文档,省医保局为全省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省平台统一接口对接联调服务。
二、规范接口联调测试管理
接口联调测试工作一般由定点医药机构自行开展,省、市医保部门运维团队提供技术协助。
(一)关于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取得医保定点资质后,自行选择软件服务商并部署信息系统,基层医疗机构也可选择医保部门推荐的云HIS(MIS)系统,向各设区市医保部门申请安全码及IP地址,按照“专网专用”等要求规范接入医保专网。定点医疗机构应制订联调测试计划并向医保部门报备,确保业务场景、业务流程、参保人群等全覆盖。设区市医保部门协调省、市运维团队配合开展联调测试。定点医药机构联调测试完成后应提交联调测试确认表(附件1、2),经当地医保部门复核后开放生产环境实时结算权限。
(二)关于省平台新增应用和功能。对于国家和省医保局统一开展的医保信息化项目或平台改造对接任务,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苏医保规〔2023〕3号)第二十三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接口开发、联调测试和切换上线,不得影响群众就医结算,以及医保改革推进和政策执行。设区市医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接口联调测试工作,省医保局安排运维团队提供技术支持,免费配合完成接口联调测试。
(三)关于医保移动支付功能。定点医药机构实现医保码全流程应用后,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https://fuwu.nhsa.gov.cn)申请自建APP及微信/支付宝小程序开通医保移动支付功能。设区市医保部门负责对医保码全流程应用情况和医保移动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定期汇总并通过省需求管理系统上报省医保局(附件3)。省医保局安排运维团队配合完成接口联调测试,原则上自任务分派后联调测试完成时间不超过40天。
(四)关于接口的优化升级。省医保局及时向设区市医保部门传达医保信息平台接口升级要求并更新发布接口文档。设区市医保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进行优化升级,并配合做好联调测试。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检查分析接口标准执行、数据上传、信息安全等情况,不断优化医保业务流程,提高医保结算质效,提升参保群众服务体验。
三、其他事项
(一)坚持自主选择。定点医药机构负责自身HIS(MIS)等信息系统建设及功能完善,自主选择与省平台对接方式,既可通过省平台提供的统一接口对接,也可使用符合省平台接口标准的插件工具。各级医保部门和经办机构不得干预医药机构自主选择,监督并防范相关承建厂商开展直接或间接的垄断捆绑行为。
(二)加强工作协调。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定点医药机构接口服务工作,加强医保信息平台接入、使用、运维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定点医药机构规范、有序接入医保信息平台。
(三)坚守安全底线。定点医药机构在开展接口对接过程中,应做好与医保相关的系统和数据安全保障工作,遵守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参保群众个人隐私,确保不因自身信息系统技术对接不规范、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省平台稳定运行造成影响。
(四)加强考核监督。省医保局对各级医保部门和经办机构推进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息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省平台运维团队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各级医保部门和经办机构可对运维团队拖延服务、违规收费、设置障碍等情况进行监督,一经查实,省医保局将在项目验收综合考评时予以扣分,并减值支付合同款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应将相关事项及时通知本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
附件:附件.doc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
扬州-基本医疗保险
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