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待遇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9〕195号)有关要求,结合基金运行情况,现就调整和完善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通知如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统一为:一级医疗机构为每张床位25元/日,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为每张床位30元/日,城市公立医院为每张床位35元/日。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费结算。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5日
扬州-基本医疗保险
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