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医保工作机构,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9号)文件,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水平,规范用药管理,现就我市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
自2023年3月1日起,全市全面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对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对调出的药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二、西药和中成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1、甲类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0%。
2、普通乙类药品(不包括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和参照双通道单独支付管理的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口服常释剂型、口服液体剂、口服散剂为职工医保10%、居民医保20%,其余剂型为职工医保20%、居民医保30%;有限定支付范围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一律为职工医保20%、居民医保30%。
仅限于儿童用药的药品(指限定支付范围为“限儿童”、“限新生儿”的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
3、国家谈判药品(包括与国家谈判药通用名一致的普通乙类药品),除纳入双通道单独支付的药品外,有限定支付范围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均为30%,其余均为10%。
4、纳入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含参照双通道单独支付管理药品)及通用名一致的药品,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医保发﹝2021﹞84号)文件执行。
三、中药饮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1、甲类中药饮片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0%。
2、乙类中药饮片中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剂型为普通中药饮片和小包装中药饮片(限定支付范围为“单独使用时不予支付,且全部由这些饮片组成的处方也不予支付”的除外)的,为职工医保10%、居民医保20%;限定支付范围为“单独使用时不予支付,且全部由这些饮片组成的处方也不予支付”的,为职工医保20%、居民医保30%;剂型为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的,为职工医保40%、居民医保50%。
四、医院制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我市医院制剂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酒剂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100%外,其余医院制剂统一为职工医保20%、居民医保30%。异地就医零星报销的,按下列规定执行:参保人员使用的就医地的医院制剂,就医地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低于20%或未公布的,统一按职工医保20%、居民医保30%执行;就医地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高于20%的,按照该制剂的实际比例执行。
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按就医地政策执行。
五、生育保险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2022年药品目录》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增、调出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
《2022年药品目录》中新增的34个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
参保人员在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医保统筹基金予以支付,纳入当期医保结算年度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70%,居民医保报销比例60%。“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不再纳入大病(补充)保险保障范围。
《2022年药品目录》中阿昔替尼片等11个药品调出双通道单独支付名录,暂参照双通道单独支付管理。
请市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做好药品目录数据库动态更新、医保责任医师动态调整等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确保参保患者联网结算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在联网结算功能实现前,可进行手工报销。
本通知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一并贯彻执行,原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1日
扬州-基本医疗保险
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