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各功能区医保工作机构,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22〕9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推进重特大疾病有关医疗保障政策落细落实,现就贯彻《实施意见》涉及若干事项政策口径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有关问题
1.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医保帮扶过渡期有关政策,仍按照《关于印发<扬州市“十三五”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保基本医疗”扶贫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扬医保〔2019〕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学、就业等的,鼓励其在救助身份认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保证医疗救助待遇正常享受。在扬州市域内,救助身份认定地和参保地不一致的,由救助身份认定地予以救助。
二、关于统一医疗救助标准有关问题
3.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门诊、住院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结报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救助限额1万元,包括门诊统筹和居民“两病”。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13万元,包括门诊保障病种、“双通道”管理和单独支付药品等。
4.定额资助参保对象医疗救助年度起付标准为4000元,门诊和住院有关费用合并计算。
5.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结报后,定额资助参保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10%以内,是指起付标准4000元以上部分的自付费用控制在10%以内。
6.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低保内尿毒症患者救助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18〕64号)文件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尿毒症患者的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两项费用救助比例仍按100%执行,其他政策范围内相关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按80%比例予以救助。
三、关于明确救助定点机构有关问题
7.统一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定点医院范围,全市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站式”联网结算。
8.救助对象在扬州市域内未按规定履行逐级转诊、其他临时外出人员(无手续转诊)在扬州市域外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和住院费用,降低15个百分点予以救助,发生的其他医疗费用不享受救助待遇。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30日
扬州-基本医疗保险
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