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保障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相关政策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建设标准全面适配,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9〕195号)关于全市职工医保执行统一的医保结算年度的要求,现就调整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及有关待遇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医保结算年度
从2023年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统一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步调整涉及职工大病医疗救助、职工大病补充保险相关结算年度。
二、明确过渡期间待遇事项
按照参保人员医保权益不受影响且待遇从优的原则,平稳过渡,有序实施结算年度调整工作。2022年医保结算年度定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并设为结算年度调整过渡期。
(一)明确个人账户计息规则
2022年12月31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余金额,按规定计半年利息后,结转至2023年医保结算年度。
(二)明确统筹基金待遇标准
1、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调整过渡期的门诊慢性病(原二类门特)、门诊特殊病(原一类门特)、门诊保障病种、普通住院、家庭病床等起付标准及职工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累计值,计入2023年医保结算年度。
2、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调整过渡期的各项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按一个医保结算年度限额标准执行,其中二类门特叠加病种后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3500元,家庭病床最高限额为1万元,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6万元,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30万元。
3、异地就医人员同步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市、县两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上下联动,协同做好结算年度调整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确保平稳过渡。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5日
扬州-基本医疗保险
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