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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医保〔2023〕11号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8

  • 发文字号: 扬医保〔2023〕11号
  • 发文单位: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3-02-0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 生效日期: 2023-02-07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医保工作机构、财政(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全力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保助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举措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费率

    从2023年2月7日起,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费款所属期从2023年3月开始,实施期限为一年。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费率由8.5%降为7.5%,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由9%降为8%。

二、适度调整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单位缴费费率

    从2023年2月7日起,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单位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2%,灵活就业人员大病医疗救助缴费费率同步由1%调整为0.2%,费款所属期从2023年3月开始,实施期限暂定一年。

三、其他事项

    上述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时,因缴费年限不足需一次性补缴费用的,补缴费率按照8.5%执行。

2023年2月7日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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