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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医保〔2023〕5号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全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3

  • 发文字号: 扬医保〔2023〕5号
  • 发文单位: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3-01-1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23-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医保工作机构、财政(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二、待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后,将按照省政策规定再公布我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2023年1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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