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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医保〔2021〕44号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9

  • 发文字号: 扬医保〔2021〕44号
  • 发文单位: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扬州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1-05-24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21-06-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努力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1年6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由8.5%调整为7.5%,实施期限为一年。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扬州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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