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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医保〔2020〕26号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55

  • 发文字号: 扬医保〔2020〕26号
  • 发文单位: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0-03-1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20-02-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征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二、减征期限

从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对参保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

三、减征费率

减征缴费期间,符合减征范围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8%降为4%。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并入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合并计算,按4.5%缴费。

四、工作措施

(一)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减征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企业补缴2020年2月1日前的欠费,以及预缴6月30日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本次减征政策范围。

(二)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目前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合并实施,本次阶段性减征政策仅减征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企业参加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

(三)妥善处理2月份缴费。

1、2020年2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参保企业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重新传递给税务部门。

2、2月份未征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额后,与3月份应缴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3、2月份已征收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需申请,由市相关部门依职权按程序发起批量退费。退费流程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的退费流程执行。对减征部分的金额,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参保企业的沟通和解释,可以优先办理退费,也可从以后单位应缴费款中抵扣。

(四)优化经办服务。持续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医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征政策,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要求如实进行职工医疗保险费申报。

(五)强化基金监管。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按月报送统计表(见附件)。要管控制度运行风险,合理调整基金预算,建立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根据扬府发〔2019〕195号文件关于基金统收统支要求,各地财政、医保部门要做好累计结余基金的调度上解工作,确保不影响市级统筹后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的按时结算。

五、政策衔接

符合减征范围的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期间,不叠加执行《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扬医保〔2020〕10号)关于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的政策。

附件:职工医保阶段性减征医保费统计表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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