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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医保〔2020〕10号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5

  • 发文字号: 扬医保〔2020〕10号
  • 发文单位: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02-0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20-03-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局(分局)、财政(审)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实体经济带来的影响,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发展,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20〕15号)精神,决定从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并入后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合并计算为8%。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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