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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医保〔2019〕99号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恢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正常缴费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2

  • 发文字号: 扬医保〔2019〕99号
  • 发文单位: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12-2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19-12-26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苏医保发〔2018〕8号),经报请市政府同意,我市于2018年12月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扬人社〔2018〕353号),决定阶段性降低扬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由8%调整为7.5%),实施期限为一年(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扬人社〔2018〕353号文件抄送各县(市),宝应县、仪征市均参照此文件规定执行。

省、市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期限即将到期,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扬府办发〔2019〕75号)精神,现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恢复扬州市区、仪征市和宝应县范围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正常缴费费率为8%;同时从2020年1月起,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统一征缴,并入后用人单位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合并计算为8.5%(含高邮市)。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加强政策宣传,按规定足额征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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