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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医保〔2023〕90号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我市2024年度职工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7

  • 发文字号: 扬医保〔2023〕90号
  • 发文单位: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12-2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功能区医保工作机构、财政(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待遇保障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实现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三重保障制度的规范统一,现就我市2024年度职工大病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与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并调整为职工大病保险。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纳6元/月(退休人员从个人账户划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部分提高为每人每年128元;待遇政策暂按原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待遇标准执行。

二、原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不再缴纳,基金累计结余合并至职工大病保险基金。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收支纳入医保基金预决算管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为50万元,其他待遇政策暂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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