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税务局,各功能区医保工作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待遇享受等待期的时间界定
统一明确对《通知》涉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2个月的时间界定,待遇享受等待期自缴费到账当月起计算,从第3个月的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应连续足额缴费。
二、关于退费口径
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申请退费时,对已划转个人账户的金额应在退费总额中扣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准确解读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贯彻执行中如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5日
扬州-基本医疗保险
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