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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医中〔2024〕166号 莆田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落实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9

  • 发文字号: 莆医中〔2024〕166号
  • 发文单位: 莆田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1-0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 生效日期: 2024-11-0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医保分中心,各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不断提高医养结合保障水平,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老龄〔2022〕135号)《莆田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的通知》(莆医综〔2018〕94号)和《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莆卫家庭〔2018〕28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后,可向辖区医保分中心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经评估合格后及时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开通医保刷卡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即时刷卡结算。

  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与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延伸医疗服务,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定点医疗机构要向辖区医保分中心提交《莆田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备案表》、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和养老机构营业执照。

  三、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医保、卫健等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附件:莆田市定点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备案表

  


莆田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4年11月5日

   附件

 莆田市定点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备案表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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