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头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大陆(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按照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进城务工农牧民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者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公积金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缴存单位可通过中心各受理网点、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厅”)或跨省通办办理日常缴存业务。
第五条 业务办理事项
(一)单位可就近选择中心任一受理网点提交业务申请材料,办理缴存业务,不受缴存机构所属地区限制。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实行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简称专管员)登记制,单位应当指定1名在职职工作为专管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办理业务时需提供专管员身份证原件。需职工本人办理业务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三)单位开户、信息变更、比例调整、缓缴、单位委托扣款签(解)约、退单位未分配资金、退职工错缴资金、注销业务应按规定的业务申请表内容填写,缴存业务申请表格内容应填写规范、完整,填写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
(四)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受理网点应予以现场办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受理网点应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及处理办法。
(五)单位为缴存职工办理相关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信息。缴存职工为中国大陆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缴存职工为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信息;缴存职工为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信息;缴存职工为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信息。
(六)单位可通过网厅直接办理单位的汇缴、封存启封等一般缴存业务。单位申请缓缴或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缴存基数及单位基础信息变更业务时,需按要求上传所需业务材料并由中心进行审核。
第六条 单位、职工根据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保证提供证明材料或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七条 单位缴存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包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加盖公章;
2、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电子证照(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同类型单位按以下要求提供:
(1)行政机关:机关单位批准设立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批准设立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含主管部门发放许可经营类的证书,统称“营业执照”);
(4)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基金会: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7)雇工人数较多且稳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8)其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单位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二)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三)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比例上限为12%。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四)新开办企业可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在企业设立登记同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基本开户信息填报不完整的,单位可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后,完成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办理时可不再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五)单位可线上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并同时完成开通网厅业务。
(六)单位缴存登记也可通过跨省通办办理业务。
第八条 办理缴存登记后,可根据需要申请办理开通单位网厅业务。
(一)开通单位网厅
单位可在办理缴存登记业务时或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申请开通单位网厅。单位可通过网厅,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包括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单位及个人信息查询等。单位申请开通网厅需提供下列资料:
1、《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单位版)业务申请表》;
2、《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单位版)业务系统用户协议》;
3、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二)单位申请关闭网厅需提供下列资料:
1、《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单位版)业务申请表》;
2、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第九条 单位信息变更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专管员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1、《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表》加盖公章;
2、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3、按不同变更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1)单位名称变更:
①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②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名称变更批文、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社会团体:变更后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⑤基金会:变更后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⑥其他单位: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有效证件;
(3)单位专管员变更:变更后的单位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二)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改变的,应视作新设立单位,不能办理单位名称变更。
(三)单位已办理委托扣款签约的,应先完成委托扣款解约,再办理单位名称变更。
(四)单位信息变更也可通过跨省通办办理业务。
第十条 单位注销登记
(一)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表》加盖公章;
2、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二)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无公积金欠缴情况;
2、公积金未分配账户金额为零;
3、缴存职工存在非销户缴存关系的,应先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
4、单位注销时间与住房公积金缴止时间不一致的,需提供情况说明;
(三)单位开户后无缴存、无余额、无人员的可直接注销。
(四)中心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对经注册登记部门核准已注销(撤销),且无缴存职工、无未分配账户金额、无在途业务的单位公积金账户办理注销。
(五)单位注销(撤销、吊销)且两年无缴存业务行为的,中心按电话通知、登报公示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章 缴存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设立
(一)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缴存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为职工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1、《个人开户表》;
2、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应符合中心公布的标准范围,职工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进行计算,元以下应四舍五入。
(三)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如该职工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身份证年龄已到退休年龄,档案年龄未到退休年龄,且没有领取养老保险,除提供正常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所需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供情况说明、职工工作档案证明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五)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缴存基数、手机号码等。
(六)职工已有个人账户的单位可直接办理转移业务,进行账户合并。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封存和启封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单位应在停发工资当月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封存手续:
1、电子版的《个人封存表》;
2、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特殊工种退休年龄(45周岁及以上),可直接办理退休封存;如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退休封存业务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退休材料。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封存手续:
1、电子版的《个人封存表》;
2、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3、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退休材料。
(三)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和职工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单位应予以启封。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启封手续:
1、电子版的《个人启封表》;
2、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第十三条 缴存基数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情况,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本地区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包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新开户单位及职工开户当年不作调整。职工当年工资如有增减变动应到次年再作缴存基数调整。
(三)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基数每年7月到12月进行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缴存年度当年不变。
(四)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个人明细》(纸质版及电子版);
3、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五)职工缴存基数调整错误的,单位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到受理部办理更正: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个人明细》(纸质版及电子版);
3、单位情况说明;
4、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第十四条 缴存比例调整
(一)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缴存比例调整: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表》加盖公章;
2、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二)一年只能调整一次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新开户单位及职工开户当年不作缴存比例调整。单位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缴存比例错误,需申请再次调整的,除提供正常办理缴存比例调整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汇缴
(一)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职工离职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的,若离职当月单位发放其工资的,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离职当月工资不足以代扣个人应缴部分的,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并签字确认该月可不作缴存,单位应做好双方协商确认手续的留存保管。
(三)单位在办理汇缴当月,应根据缴存人员变动情况按规定提前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启封、封存等业务,确定当月汇缴金额准确无误后再进行汇缴。
(四)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专管员办理汇缴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对汇缴人数和金额进行签字确认。
(五)单位汇缴也可通过跨省通办办理业务。
第十六条 补缴
(一)单位因账户设立滞后、基数调整滞后等原因导致职工公积金少缴、漏缴的,提供下列资料办理补缴:
1、电子版的《个人补缴表》;
2、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二)缴存职工当年累计补缴金额不应超过当年汇缴金额之和。补缴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单位应补充提供单位情况说明到受理网点办理补缴。
(三)初次汇缴时间与单位登记(批准)成立时间不一致的, 单位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补缴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发生贷后欠缴、违规使用公积金行为的,需职工本人办理补缴、退缴业务,需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办理。
(五)单位补缴也可通过跨省通办办理业务。
第十七条 单位委托扣款签(解)约
(一)单位办理汇缴、补缴后,可委托扣款授权,委托中心根据约定从单位指定的账户扣款。
单位办理委托扣款签约需提供下列资料:
1、《包头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
2、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二)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在《包头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业务申请表》签名或签章的,委托单位须同时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单位应承诺在约定扣款的银行账户内留存足够余额,以确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采用足额扣款的方式,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或本单位原因导致扣款失败的以及由此产生的差错及损失由缴存单位自行承担。
(四)单位指定扣款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中心解除原《包头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业务申请表》约定的委托扣款方式,并重新签约。
(五)单位解除委托扣款协议需提供下列资料:
1、《包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委托扣款解约申请表》加盖公章;
2、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 退单位未分配资金
(一)单位申请退未分配资金需提供下列资料:
1、《包头市住房公积金退未分配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2、单位情况说明;
3、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4、单位资金进账凭证。
(二)中心对超30日未处理的未分配资金清退需提供下列资料: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单位未分配金额退款工作单》。
第十九条 退职工错缴资金
因柜台还款、补缴等原因造成错缴多缴的,中心将错缴多缴资金暂计入至退个人错缴资金专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个人错缴资金业务: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 单位及缴存人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退缴业务
由于单位违规缴存或缴存人“一人多户”、“一人多缴”、“超龄缴存”等原因需办理住房公积金退缴业务的,退缴资金应退至单位未分配金额账户,由各受理部负责具体业务操作。提供下列资料办理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退缴业务:
(一)单位申请办理退缴住房公积金需提供:
1、《包头市住房公积金退缴申请表》加盖公章;
2、 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二)中心根据管理要求退缴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中心进行退缴操作前应通知有关单位及个人):
1、《包头市住房公积金退缴申请表》;
2、执行退缴住房公积金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
(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
1、单位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缓缴:
(1)《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加盖公章;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工会决议(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同意并签字确认);
(3)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2、单位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表》加盖公章;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工会决议(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同意并签字确认);
(3)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二)单位不可同时申请缓缴和降比。单位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或全体职工同意,形成决议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向中心提交缓缴或降比的申请。决议过程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单位应配合中心调查了解决议的真实情况、公示情况和职工知晓情况等。办理缓缴业务的,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办理降比的,经中心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
(三)申请降比的单位,可在1%-4%的范围内选择缴存比例且缴存比例应为1%的正整数倍。
(四)缓缴、降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12个自然月)。审批通过后,缓缴或降比从单位提交申请当月开始生效,提交申请当月已汇缴的,从次月生效。期满需继续缓缴或者降比的,单位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未重新申请缓缴而停缴满1年以上的单位,中心暂时做账户封存处理;单位申请启封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相关新开户的各项材料,单位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启封:
1、自缓缴当月至启封月的单位资金进账凭证;
2、《包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启封申请表》;
3、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五)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如有职工离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况发生,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补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可办理转移、销户支取等手续。
(六)缓缴期结束,单位应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并制定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在恢复缴存的同时按计划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办理补缴,应同时补缴单位欠缴部分及应当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欠缴部分。补缴数额按照下列原则核定:
1、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单位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的,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破产清算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应补部分应作为对职工的欠费列入破产清偿序列。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改制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应补部分应作为对职工的欠费列入改制成本,明确补缴主体。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分立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暂时无力补缴,新成立的单位应承担各自接收职工的补缴责任。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合并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暂时无力补缴,存续的单位应承担各自接收职工的补缴责任。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注销、解散、吊销执照和撤销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七)缓缴或者降比期间,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提前终止缓缴或降比。需提供下列资料:
1、《住房公积金解除缓缴表》或《缴存比例调整表》加盖公章;
2、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二条 单位封存和启封
(一)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中心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对单位缴存账户进行封存。单位封存时,所有缴存状态正常的职工账户同时封存。单位封存期间,单位不能通过网厅办理公积金业务,仅能进行相关业务查询。
1、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6个月以上未发生公积金汇缴且未办理缓缴;
2、单位6个月以上未发生公积金汇缴、无正常缴存职工且未办理缓缴;
3、单位12个月以上未发生公积金汇缴且未办理缓缴。
单位已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金额按期、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款项,不存在欠缴情况,且无正常应缴职工,可以向中心申请单位封存。需提供下列资料:
1、《包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封存申请表》;
2、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三)封存单位需恢复公积金缴存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启封:
1、《包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启封申请表》;
2、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三条 单位申请出具单位缴存情况证明
(一)已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因拟上市、融资等原因,可向中心申请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需提供下列资料:
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二)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单位,应以单位为主体独立开户缴存公积金。
(三)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当符合政策规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与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确因特殊情况存在差异,且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能够证明差异原因的相关材料。单位如有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情况,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1、单位存在需整改事项尚未完成整改的;
2、单位存在已受理未办结或正处于立案过程中的信访投诉案件的;
3、单位存在已立案未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的;
4、单位存在受到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记录的;
5、单位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单位要求查询住房公积金信息的,中心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若查询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多缴退款
(一)单位因缴存基数调整滞后、调整错误、职工离职、调动未及时办理封存或转移手续、启封时间错误为职工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下列资料到受理部申请办理多缴退款:
1、《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冲账申请表》;
2、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3、原则上需职工本人及身份证原件;如本人未能到场需提供情况说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承诺书。
(二)单位因缴存基数调整滞后,以及调整或设置错误办理多缴退款的,应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或更正后,计算多缴差额进行退款:
1、《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冲账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
3、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4、原则上需职工本人及身份证原件;如本人未能到场需提供情况说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承诺书。
(三)职工个人账户因冻结的不能办理多缴退款。
(四)单位办理多缴退款业务,多缴资金退回本单位的暂收款未分配金额账户。
(五)由中心发起多缴退款调整的应由中心责任人填写《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冲账申请表》,审核通过后告知涉及调整的单位或职工,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缴存人单位调整
职工在转出单位已设立公积金账户,因工作调动,需转移至现单位。被转移账户由转出单位办理封存业务后,转入单位专管员可直接办理转入。单位专管员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电子版;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电子版;
3、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六条 合并账户
(一)职工在本市公积金管理系统内存在的一个缴存人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况,在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完全一致的前提下,中心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合并。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
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灵活就业人员变更为强缴职工账户,缴存人需将灵缴账户封存,单位专管员为职工开立个人账户后,缴存人本人可进行账户合并。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七条 零余额销户
满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职工本人可直接办理零余额销户。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
职工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八条 异地转移接续
(一)异地转入
单位缴存职工在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方可申请将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包头市中心开立的个人账户,职工本人或单位专管员可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异地转入:
1、职工本人申请
(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件原件。
2、单位专管员申请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二)异地转出
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收异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职工异地转出申请并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将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异地公积金中心。异地转出业务审核条件如下:
1、个人账户已封存;
2、个人账户未被依法冻结。
第二十九条 个人信息变更
(一)职工个人姓名、证件号码登记错误的或姓名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单位专管员或职工本人应到受理网点办理个人信息变更。需提供下列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修改表》;
2、职工本人或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二)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或证件号码变更证明的, 应由单位专管员或职工本人提供下列资料到受理网点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1、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2、职工本人或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三)变更联系电话需提供下列资料:
职工身份证原件。
第三十条 集中封存户管理
(一)对于集中封存户中长期未变动的个人账户应定期公示并上报管委会后进行销户处理,账户金额暂存至业务收入,并对被注销账户信息进行统计存档。
(二)如职工携带可证明账户信息真实性材料,确认信息与集中封存户内信息完全一致的,可办理提取业务,提取金额从业务收入内支出。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查询
职工本人可通过受理网点、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手机App 、微信公众号、 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蒙速办等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相关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申请出具个人缴存证明
(一)职工本人可通过受理网点、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手机App 、微信公众号、跨省通办等渠道,打印个人缴存证明、缴存明细。
(二)职工在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可通过受理网点、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手机App 、微信公众号、跨省通办等渠道,打印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
(三)职工要求查询住房公积金信息的,中心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若查询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解除异地贷款标识
对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并增加异地贷款标识的账户进行解除标识。需提供下列资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贷款未成功或结清需提供:“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中的“服务-业务电子码”;
第三十四条 冻结、解冻
根据有权冻结的权利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将缴存职工账户冻结、解冻。公积金账户被冻结单次期限最长可达3年,期满可申请解冻。冻结后职工不能办理提取、贷款业务,但不影响缴存。需提供下列资料办理:
1、两位执法人员本人携带人民法院工作证原件或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原件;
2、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其他同类文书原件;
3、法院裁定书或其他同类文书原件;
4、送达回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接到职工对单位未建缴或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反映,通过向单位讲解政策、送达函件等形式,明确单位具有为职工建立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督促单位规范缴存行为;单位不配合办理的,移交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实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