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育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卫人口家妇〔 2024〕 16 号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 政局,三山经济开发区医疗卫生局、财经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 干举措》(皖卫人口家庭秘〔 2024〕 8 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 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芜湖市育儿补贴实施方案》,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芜湖市财政局
2024 年 10 月 30 日
芜湖市育儿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 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 发展实施方案》(皖发〔 2022〕 14 号)精神,根据《关于进一 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皖卫人口家庭秘 〔 2024〕 8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格认定标准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合法生育 的子女首次在本市落户。
( 二)夫妻双方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生育,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
( 三)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 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育儿补贴(多胞胎 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一个子女再生 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 育儿补贴(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 ; 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按三 孩标准分别享受育儿补贴。
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抱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二、补贴标准
生育第二个子女,给予 2000 元的一次性补贴;生育第三个 子女,给予 5000 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 申请时限
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及时为子女办理入户登记,并于子女出生 两年内申报育儿补贴,逾期不再受理。
四、 申报程序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含与本单位签 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下同)向所在单位申请,由单位审核确 认。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实际控股 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 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子女户籍所在地的村(居) 委、乡镇(街道)应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生育情况进行核 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生育
情况进行审核指导。
( 二)其他人员向子女户口初次登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 申请,填写《芜湖市一次性育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由村 (居)委会进行资格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县市区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五、资金来源和发放方式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 职工的,育儿补贴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只有一方为本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育儿补贴由其所在单 位全额发放;夫妻离异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一方全额发放。其 中机关事业单位所需资金从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中解决。
( 二)夫妻双方均非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 职工的,育儿补贴由财政资金承担。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 财政分担,其中:市与县(含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 按 2:8 比例、市与区(含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济技术开 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 4:6 比例承担。子女户籍所在地的县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育儿补贴发放,原则上应于审核确认 后六个月内发放完毕。年度终了后,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将补贴兑现情况上报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卫健 委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报拨付市级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放育儿补贴是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 系,降低生育、养育成本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切实提高政治 站位,加强与公安、民政、数据资源局等部门协调配合,把发放 育儿补贴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 落实。鼓励县市区通过“免审即享”方式发放。
( 二)严格资金管理。要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确保资金 足额发放。认真执行标准和程序,确保补助对象应享尽享,防止 多头申报重复享受。加强对补贴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建 立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市卫健委定期组织开展核 查工作。
(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及网站、微博、 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全覆盖多层次宣传发放育儿补贴 的重要意义,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了解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 领作用,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芜湖市一次性育儿补贴发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