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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医保发〔2023〕15号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2

  • 发文字号: 大医保发〔2023〕15号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02-2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生效日期: 2023-03-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增高值药品支付、结算和供药管理等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大医保发〔2021〕9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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