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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社发〔2017〕344号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8

  • 发文字号: 大人社发〔2017〕344号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7-11-0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生效日期: 2018-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各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完善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决定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服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改为有期徒刑的,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6〕42号)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政策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关于华侨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注销户籍前为我市户籍的华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在我市领取养老金的,可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后,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 关于个人负担较重人员补助问题

自2018年1月1日起,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转诊异地治疗)因住院、恶性肿瘤门诊放疗、门诊透析等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额累计超过1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40%的比例予以补助。

四、 关于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问题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符合《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6〕42号)有关规定的,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取消《关于贯彻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09号)关于企业依法破产一次性为退休人员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政策。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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