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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医保发〔2021〕14号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大医保发〔2021〕14号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1-02-0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生效日期: 2021-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鼓励参保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现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调整如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累计结余额大于等于商业健康保险参保缴费额的,参保人可用个人账户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大人社发〔2012〕251号)相关规定执行。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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