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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社发〔2017〕62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离休(含事转企)人员采暖费补贴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3

  • 发文字号: 大人社发〔2017〕62号
  • 发文单位: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7-02-2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生效日期: 2017-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社保中心、市退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委发〔2016〕19号)文件,加强基金支付管理,现将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离休(含事转企)人员采暖费补贴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7年起,严格按照《转发<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统筹外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批复>的通知》(大劳发〔2003〕19号)规定执行,即未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制度的,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给离休(含事转企)人员采暖费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离休人员遗属采暖费补贴不在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范围内),超出部分,由当地自行确定支付渠道解决;已建立采暖费补贴制度的,离休人员的全部采暖费补贴由采暖费专项资金解决。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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