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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西昌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西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昌市自然资源局 西昌市财政局 西昌市教育和体育局
  • 发文日期: 2024-11-0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
  • 生效日期: 2024-10-3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级有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金融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精神,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西昌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现将《西昌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昌市自然资源局

西昌市财政局 西昌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10月30日     

西昌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精神,促进西昌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上级政策,结合西昌实际,参照外地经验,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土地开发供应

(一)适当下调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放宽分期开发和价款缴纳时间,合理调整开竣工时间,允许的分期分宗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等方式,支持房企开发建设。在土地竞买保证金不低于土地出让最低价的20%的前提下,适当下调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2024年3月31日前供应,目前尚未开工以及已开工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对于部分建筑已完工且相应建筑比例的土地出让价款已缴清的,在符合规划条件和建筑设计方案情况下,经规划核实后,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根据建筑面积占比对相应的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无法按期缴纳、确需延期缴纳土地价款的,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的时间和比例,适当延迟价款缴纳时间,但最迟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二)停止执行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标准。

(三)调整土地价款缴纳时间。新出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自土地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放宽土地出让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50%出让价款后,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分宗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权证》)。

(五)支持零星用地整合。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单独利用的面积在五亩以下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划拨或协议有偿使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可以继续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资[2016]14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优化项目规划管理和验收

(一)优化车位配比标准。结合居住需求,制定或修改完善住宅小区车位配套标准,对已供应尚未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并委托编制相关论证报告,经充分论证、集体决策,可按程序进行规划条件变更,优化车位配建比例。

(二)支持规划核实分期。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规划明确分期规划设计经济技术指标,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分期投入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办理规划核实分期验收。

(三)优化项目验收程序。对已取得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的房地产项目,由建设单位作出限期移交其他资料的承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容缺办理联合验收合格证明,办理联合验收合格证明作为房屋交付的条件。  

(四)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缴纳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按开发项目规划许可规模,先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剩余50%由开发企业提出调整缴纳时段申请,调整时间最长不超过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内,并承诺在办理最后一批次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大力支持规划建设高品质住房

(一)加快推进“好房子”建设。按照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要求,优化规划用地指标,推广底层架空、增加住宅层高,加大低密度、低容积率的高品质住宅用地供应,加快建设环境好、配套全、质量优的高品质住宅,满足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需求。

(二)支持住宅户型多元化设计。在满足日照、通风等相关要求时阳台计容建筑面积其外板边缘线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阳台封闭时除外。

(三)提高购房户得房率。将每套住宅飘窗、阳台以及非公共活动空间(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露台、花池、设备平台、空调板、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上限提升至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5%。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打造宜居小区。建筑物屋顶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或有不小于屋顶面积60%用作公共活动区域时一体化设计的楼梯间及设备设施用房,当上述建筑面积累计不大于该栋建筑屋顶面积的25%时不计容;住宅小区内供住户使用的景观绿化亭廊、开放式风雨连廊的投影面积不计容。

(五)优化房地产项目计容要求。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所需配建的服务于社区的公共设施用房(如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卫生服务站、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儿童活动用房、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厕所等),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建成后需无偿移交属地。

四、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一)切实优化房地产金融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出台的引导银行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房贷最低首付比例至15%、延长“金融16条”和经营性物业贷款这两项金融政策、优化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支持收购房企存量土地等五项房地产金融新政策,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二)促进房地产融资信贷平稳有序。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等文件要求,合理满足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建筑企业、个人住房信贷需求,支持房地产开发贷款、信托融资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依法保障住房金融消费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

(三)合理确定首套住房认定。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在西昌市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西昌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居民在西昌市范围内有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住房套数相应核减;居民将西昌市范围内自有存量住房盘活用作租赁住房且取得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已出租的住房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金融机构按照上述认定的住房套数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四)优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生育多子女(含2个及以上子女)家庭商业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认定为二套住房。

五、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首套房首付比例最低为20%,可申请贷款成数最高为80%,二套房首付比例最低为30%,可申请贷款成数最高为70%。

(二)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政策,实行“首付提取”政策。在本省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具备有效购房手续、支付首付款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首付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付额,执行首付额+贷款额=总房价的“又提又贷”政策。

(三)在全州范围内恢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即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凉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经商业银行同意后,可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为州级及以上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经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在凉山州内安家购房方面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贷款额度不受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25倍的限制、在凉山州内购房所在县市最高贷款额度上浮50%、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享受绿色通道。

(五)加大对多孩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多孩家庭,在凉山州内购房所在县市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万元(二孩家庭)、20万元(三孩家庭)。多孩家庭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在现执行的租房提取标准上提高20%。同时符合州级及以上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多孩家庭、高层次人才、“优师计划”中多项的,优惠政策不叠加,选择最优惠的方案执行。

(六)继续沿用执行以下住房公积金政策。一是继续在全州范围内推行“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业务,支持凉山州内缴存职工或凉山户籍的异地缴存职工在凉山州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二是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西昌市执行标准为80万。在西昌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标准减少10万。三是继续执行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倍数为25倍的标准。四是继续执行贷款住房套数认定“认房不认贷”标准。

以上政策调整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实施时间暂定2年,到期后无新政策出台则继续沿用执行。

(七)实施阶段性的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支持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存在其他不允许提取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及其配偶的双方父母或子女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积极推进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范围。公积金管理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使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支持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现房,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有效期内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前提下,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按商品房期房(预售商品房)程序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对参与住房“以旧换新”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在现有标准可上调10%。

六、优化房地产税收政策

(一)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清缴等涉税事项,税务部门应及时受理、及时办结。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等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凉山州行政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规定享受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七、实施相关群体购房补贴

(一)给予特殊群体购房补贴。对农村户籍家庭,新落户西昌市不满3年的城镇居民,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员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医护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辅警、残疾人员、环卫工人、学校教职工、“西昌好人”、州市见义勇为群体,在西昌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购买首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2、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给予多孩家庭购房补贴。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在西昌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按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支持住房“卖旧买新”。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出售自有住房完成产权过户,并在措施有效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以旧换新”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小于出售自有住房面积的,给予新房合同价款0.5%的购房补贴;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大于等于出售自有住房面积的,给予新房合同价款1%的购房补贴。

(四)实行购买车位补贴。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中地下车位的购房人(本小区业主),给予5000元/个的补贴,车位补贴不叠加。

(五)购房补贴执行要求。

1、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2、上述所涉各类购房(不含车位)补贴可叠加,但(一)项特殊群体补贴和(二)项多孩家庭补贴不叠加。

3、本措施与西府规〔2024〕1号文件有重叠期的,购房补贴可按本措施执行。

4、各项补贴在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后申请支付。

5、购房补贴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房地产事务中心牵头,会同财政、住建、自资、公安、税务、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卫健、教体等部门联合制定。

八、促进非住宅类房屋和土地去库存

(一)外地居民在西昌市购买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不含车位)新建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迁移户口,入户在房屋所在街道办公共集体户,户口属性为城镇居民户口。按照西昌市入学政策,适龄儿童户籍为西昌市集体户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二)允许将已缴清全部土地价款、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存量商业用地或商住用地合理调整商业用地与住宅用地比例,并调整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公寓类房屋居住需求,对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类房屋执行居民用户供热、供水、供电、供气收费标准,探索允许落户及就近入学。结合银发经济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开发小户型、精装修、独立产权的养老旅居住房产品。支持房屋商改住,对手续完善、产权明晰、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用房,支持产权人按程序进行商改住,促进非住宅类用房去库存。

九、保障购房户子女入学  

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完成购房款结算后,可凭房屋网签备案表,办理初始年级新生入学,转学生入学根据全市学校空余学位情况,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其中本市农村户籍家庭,可根据本人意愿,不办理户口迁移。

十、改善营商环境

(一)切实强化要素保障。成立西昌市房地产项目规划建设工作专班,统筹房地产项目相关工作,加快推进房地产项目建设进度。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备案审批、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提升办事效率,缩短办理期限,为房地产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二)提高不动产登记质效。推进新建商品房项目交地即交证、竣工即交证、交房即交证工作,有效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该项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住建、房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

(三)推行住房“带押过户”。对符合交易登记条件的二手房,可以“带押过户”办理房屋交易和转移登记,减轻买卖双方购房成本,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该项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房管、税务、金融、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

(四)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预售资金使用效率,对参与房票购房和信用评价结果为优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适当放宽预售资金拨付条件、降低预售资金监管金额,支持房地产项目建设。

本措施自2024年10月30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一年,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9日。上级如有新的房地产市场政策措施,以最新政策措施为准。

本措施由西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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