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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委发〔2024〕3号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鄂公委发〔2024〕3号
  • 发文单位: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4-11-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 生效日期: 2024-1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民生”问题,积极响应“民声”诉求,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使因城施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构建我市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优化。具体如下:

一、支持“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支持“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在鄂尔多斯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准入手续),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2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支持附件:

附件1: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指南.doc

附件2: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指南.doc

附件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指南.doc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代章)

2024年10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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