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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失业保险待遇提高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衡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0-02-27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生效日期: 2020-03-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记者昨日自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从2020年3月1日起,衡阳市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这是时隔5个月后,我市再次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此次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调整后,市本级、南岳区、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的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由1173元/月调整为1242元/月;衡南县、衡阳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的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由1037元/月调整为1098元/月。此次调整旨在更好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据了解,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另据介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不缴纳医保费,即可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医保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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