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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实施细则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3-05-3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生效日期: 2023-06-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工作报告指示精神,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职工购房资金需求,按照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届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我市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目前,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一)办理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协议》。

2.开发企业已与购房职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在我市住建部门备案。

   3.开发企业、购房职工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二)办理程序

1.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职工申请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开发企业、购房职工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至我市公积金经办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3.公积金中心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理。

(三)其他要求

开发企业、购房职工办理所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后,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购房首付款及贷款支付申请,各公积金经办网点审核抵押登记无误后将购房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合计总额直接转入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二、购房职工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购房职工申请提取时以截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计算提取金额,提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个人账户余额不低于5000元。

三、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加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总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四、购房职工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购买本套房产名义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五、公积金中心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房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开发企业不得支付给购房职工。若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本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试行。

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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