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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金管字〔2021〕14号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死亡支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4

  • 发文字号: 衡金管字〔2021〕14号
  • 发文单位: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1-04-0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生效日期: 2021-04-0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科室、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死亡支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结合实际情况,现明确死亡支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具体操作如下:

一、提取金额及要求

1.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配偶办理销户提取;无配偶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销户提取;继承人不满十周岁(提供户籍证明)或患有精神病无行为能力的(提供相关证明),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

2.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万元以上的,按《公证书》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规定的"遗嘱"中遗产分配条款规定销户提取。

二、必备资料

1.支取人身份证件:

(1)配偶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配偶代办的提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无配偶的提供);

(3)法定监护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继承人不满十周岁或患有精神病无行为能力的提供)。

(4)根据审查情况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2.死亡证明原件;

3.《死亡支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申请表》;

4.《继承(受遗赠)住房公积金具结书》;

5.《公证书》原件(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万元以上的提供);

6.支取人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三、相关事项

1.在办理提取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遗产继承人顺序相关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职工家庭在衡阳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3.死亡证明指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职工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通知书、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通知书。


附件:

1.《死亡支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申请表》

2.《继承(受遗赠)住房公积金具结书》


继承(受遗赠)住房公积金具结书

死亡支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申请表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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