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15〕68号)的要求,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从2016年4月1日起,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0.9%、1.4%、1.5%、1.6%、2.2%、2.3%、2.4%。
三、基准费率确定后,各地结合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分单位实行浮动费率。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衡阳市财政局
2016年1月8日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
衡阳-工伤保险
衡阳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