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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人社字〔2015〕28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2

  • 发文字号: 冀人社字〔2015〕28号
  • 发文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5-03-25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
  • 生效日期: 2015-03-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提高后,按规定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其他待遇时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

   二、各市、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短,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由省统一确定。具体调整计发标准见附件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地区档次划分见附件二。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待遇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规定科目列支。

   四、各市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调剂功能,统筹考虑所属各县(市、区)基金支出情况,合理编制支出预算,切实落实调标资金。对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的县(市、区),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

   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调整待遇标准工作落实到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3日


附件1:河北省失业保险金调整计发标准

附件2:河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地区档次划分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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