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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公积金发〔2023〕27号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5

  • 发文字号: 德公积金发〔2023〕27号
  • 发文单位: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3-07-0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 生效日期: 2023-07-10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管理部、各科室:

经中心同意,现将《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德公积金发〔2022〕19号)有关条款予以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修订为:

(一)首套房认定标准

无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二套房认定标准

1.有一笔公积金贷款记录;

2.仅有商业住房贷款记录;

3.有一笔公积金贷款记录且有商业住房贷款记录;

4.夫妻双方婚前各有一笔公积金贷款记录。

以上4种情况均无未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按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三套房认定标准

1.任一方单计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

2.有一笔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存在未结清商业住房贷款余额。

以上2种情况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二、将“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修订为: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之和×30倍×缴存时间系数(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按最高贷款额度计算)-信用逾期影响额。

(一)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涉及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之和的认定,以连续正常缴存金额计算(共同借款申请人未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或缴存余额低于6个月缴存额的,按单职工计算)。

(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7;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3个月至24个月(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本修订事项自2023年7月10日起执行,其他未涉及事项仍以《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德公积金发〔2022〕19号)为准。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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