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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公积金发〔2022〕4号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0

  • 发文字号: 德公积金发〔2022〕4号
  • 发文单位: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2-03-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 生效日期: 2022-04-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管理部、各科室: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已经中心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1日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 号)及《德阳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德公积金发〔2021〕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缴存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骗提套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书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或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事实或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住房信息相关查询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关系证明等虚假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套取住房公积金;

(十)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套取住房公积金;

(十一)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撤销合同备案且拒不退还提取资金的;

(十二)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一年内再次出售房屋且拒不退还提取资金的;

(十三)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骗提套取行为。

第四条  各区(市、县)管理部作为业务审核部门,负责其辖区内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的防范、调查取证和追回骗提资金等工作。归集提取科负责牵头全市范围骗提套取行为打击工作,客户服务科负责牵头全市范围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案件的行政执法工作,稽核内审科具体负责全市骗提套取行为的稽核审计工作。

第二章 调查核实程序

第五条  各区(市、县)管理部、归集提取科、稽核内审科通过提取业务审核、检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存职工或单位涉嫌利用虚假事实或虚假资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各区(市、县)管理部对缴存职工进行问询调查。

第六条  各区(市、县)管理部根据问询调查情况和相关材料,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真实性核实。核实期间暂停审核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申请。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七条  通过调查核实,排除缴存职工骗提套取行为的,及时为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八条  通过调查核实,缴存职工存在上述第一章第三条中的一项或多项行为的,各区(市、县)管理部根据调查情况出具《调查情况告知书》,并通知缴存职工在7个工作日内签收。调查情况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缴存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二)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及单位客户号;

(三)经核实缴存职工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实;

(四)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公积金中心印章及发出通知书的日期。

第九条  缴存职工逾期未到场签收或拒绝签收的,由公积金中心在《调查情况告知书》签收时限到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告知书》相关内容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第十条  缴存职工对调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签收《调查情况告知书》或《调查情况告知书》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告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公积金中心将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组织再次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缴存职工。

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未在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内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申请的,以及缴存职工虽然根据第十条规定对调查结果提出了异议申请,但经公积金中心异议核查后认为缴存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的,视其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理。

(一)缴存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但中途被调查制止

对存在骗提套取的缴存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并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取消其1年内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二)缴存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且已成功提取资金

由公积金中心出具《处理决定书》,并通知缴存职工在7个工作日内签收。《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1.缴存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及单位客户号;

3.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和证据;

4.处理决定及生效时间;

5.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6.公积金中心印章及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逾期未到场签收《处理决定书》或拒绝签收《处理决定书》的,由公积金中心在《处理决定书》规定签收时限到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相关内容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缴存职工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签收《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告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公积金中心将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缴存职工。异议申请核查期间不影响相关处理决定实施。

第十四条  缴存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处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缴存职工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评教育;

(二)纳入失信行为名单;

(三)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第十六条  批评教育是指公积金中心对存在骗提套取行为的缴存职工,指出其错误行为进行教育,并将其骗提套取行为通报其工作单位。如缴存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建议对该缴存职工进行批评教育,规范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行为。

第十七条  纳入失信行为名单是指公积金中心将骗提套取职工个人信息及骗提套取行为纳入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的失信行为名单管理。

纳入失信行为名单后,取消骗提套取职工一定期限内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并将其骗提套取行为通报其工作单位及征信管理部门。骗提套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追回骗提套取资金是指公积金中心要求骗提套取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退还骗提套取资金。退回资金时间应在骗提套取职工签收《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第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协助缴存职工骗提套取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将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做以下处理:

(一)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公积金中心向我市劳务派遣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二)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产中介机构的,公积金中心向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并暂停其一定期限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办理资格;

(三)属于受托银行的,扣减当年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考核的相应分值,直至解除合作关系;

(四)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资料的,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德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曝光违规行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通报相关信息;

(五)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缴存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侵害缴存职工或单位合法权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骗提套取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处理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在满足条件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解除缴存职工失信行为登记:

(一)缴存职工在签收《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告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全额退回骗提套取资金的,将其失信行为登记时间缩短为1年;6个月内主动全额退回骗提套取资金的,将其失信行为登记时间缩短为3年;

(二)缴存职工未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全额退回骗提套取资金,公积金中心全额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后满5年的。

第二十二条 限制期满,职工未全额退回骗提套取资金或拒不退回骗提套取资金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缴存职工异议申请经确认属实,排除缴存职工骗提套取行为的,相关处理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骗提套取行为调查情况告知书.doc

 2.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决定书.doc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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