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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人社〔2019〕111号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秦人社〔2019〕111号
  • 发文单位: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06-17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 生效日期: 2019-06-17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2019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10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在按用人单位适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2018年度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按照以下办法核定2019年度各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

   参保单位2018年度支缴率小于10%的下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5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10%,小于30%的下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30%,小于80%的,按基准费率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80%,小于120%的上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上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150%执行,其中,一类风险类别行业的参保单位支缴率小于80%的,按0.5%的费率执行;二类风险类别行业的参保单位支缴率小于10%的下浮一档,按最低限(0.5%)执行(见下表)。

2019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表

支缴率(G)费率行业类别G<10%10%≤G<30%30%≤G<80%80%≤G<120%G≥120%
一类基准费率基准费率*1.2基准费率*1.5
二类最低限(0.5%)基准费率*0.8基准费率基准费率*1.2基准费率*1.5
三至八类基准费率*0.5基准费率*0.8基准费率基准费率*1.2基准费率*1.5

   用人单位连续两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工伤事故的,2019年度费率不得下浮。

   二、继续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166号)有关去产能企业降费政策,钢铁、煤炭、水泥、玻璃、焦炭、火电等六类行业企业,仍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只下浮不上浮。

   三、2019年度费率浮动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全市统一执行,各县(区)不得自行确定。为确保降费政策精准落地,省社保局通过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按月监控各市的费率政策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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