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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人社字〔2023〕174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冀人社字〔2023〕174号
  • 发文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3-08-16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
  • 生效日期: 2023-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

为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在全省确定的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2022年度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和使用情况,核定2023年度各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

参保单位2022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小于20%的下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5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20%,小于40%的下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70%的,按基准费率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70%,小于100%的上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100%的上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150%执行。其中,一、二类风险行业的参保单位下浮后的费率不低于0.5%。

2023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3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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