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冀人社字〔2023〕234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的补充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1

  • 发文字号: 冀人社字〔2023〕234号
  • 发文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3-10-27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
  • 生效日期: 2023-10-27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3〕174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降低工伤发生率,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用人单位行业分类和风险类别确定工作

在进行2023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全面核查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准确确定应适用的行业分类和其对应的工伤行业风险类别,确保用人单位行业基准费率真实准确。

省通过部门数据协同,将用人单位在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行业代码、行业名称、营业范围、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展示在"费率调整比对确认"模块。经办机构要以此为参考,根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中登记的实际主要经营范围,对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工伤行业风险分类规定,确定其工伤行业风险类别。如用人单位行业分类、行业风险类别需要调整的,通过"行业类型修改"模块进行调整。

二、做好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确定工作

工伤保险支缴率=(2022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考核金额)/按照2022年缴费基数和实际执行费率核定的应缴纳工伤保险费×100%。

免于考核金额是指不纳入费率浮动考核范围的工伤保险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或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做好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确定工作

2023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在按照工伤保险支缴率计算浮动费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工伤发生率、重大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再做相应调整确定。

(一)对2022年工伤发生率高于全省上年度平均工伤发生率3倍以上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支缴率计算应当下浮的,不予下浮,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按照工伤保险支缴率计算应当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的,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按照工伤保险支缴率计算应当上浮到行业基准费率120%的,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二)2022年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的(重大事故指用人单位一次工伤事故导致重伤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人数在10人及以上),工伤保险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三)用人单位202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1)不按规定申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或工资总额,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从业人员人数,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经经办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

(2)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的;

(3)存在职业病危害,未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或者检测不达标的,及未按照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为支持洪涝灾后重建工作,对纳入《河北省2023年洪涝灾后重建对口帮扶工作方案》的重点受灾县,其工伤保险参保单位2023年费率浮动后费率浮动档次不高于2022年度参保单位实际执行的费率浮动档次,执行期限为2023年。

(五)劳务派遣单位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其费率最低不低于第四类工伤风险类别的基准费率。

四、做好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及重核工作

2023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各级经办机构完成基础数据核实准备工作后,单位在网报端"行业/费率调整确认"模块进行确认,确认完成后生成浮动后的费率和补退发金额。系统按照浮动后费率进行当期缴费核定,同时从2023年1月自动计算应补(退)金额。应补缴的,纳入当期应缴金额;应退费的,从当期应缴金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系统生成《业务结果单》,按照社银联网支付流程将费款退至用人单位缴费账户。

完成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后,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需在当月通过网报端"工伤保险费率浮动重核"模块向经办机构提交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和依据告知用人单位。

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秦皇岛-工伤保险

秦皇岛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秦皇岛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邢台-工伤保险

邢台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邢台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